海绵宝宝全集下载mp4:为什么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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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内聚居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
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
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的领
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规定的原
则精神,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
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
治权利;遵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本民族、本地方的
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管理本民族、本地
方的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充分尊
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
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
原则。它的主要特点有:(一)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内,不是脱离祖国的独
立或半独立的行政区域,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
的部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制
定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
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各民族自
治地方都必须遵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执行国家的
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和上级国
家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
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各民族自治
地方同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都是地方同中央的关系。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区域自治。它既不
同于脱离一定地域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实行地方分
权国家所实行的“地方自治”。脱离一定的地域,就会成为
空中楼阁,无法实行真正的自治,无法行使自治权利;离
开少数民族,就成为“地方自治”,就达不到保证各少数民
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目的。所以,我国的民族
区域自治地方,必须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才能建
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和地方自
治的结合,是不同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
的地方政权。它能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发挥他们参
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本地区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项事业。(五)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
行区域自治,并不是说我国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由单
一的民族构成。恰恰相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构成
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表现为我国建立的民族
区域自治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有的由单一的少数民族
为主实行区域自治,如西藏自治区、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
州、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等。(2)有的以一个较大的少数
民族为主体(其中又包括几个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
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境内又建立昌吉回族自治
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有的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等。在
上述各民族自治地方内,通常都包括了一定数量的汉族
居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政治形
式,也是我国地方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又是一个具有特
殊性的部分。我国是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宪法要求:“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
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条)根
据宪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有:凡是聚居的
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同时,也只有在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够实行区域自治。在民族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按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这些原则,宪法
第3章第6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
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
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等。还规定,自治区
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
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
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
和技术工人。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列宁主
义关于国家结构的基本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政权问
题的一项根本政策和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
上,一贯主张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部,无产阶级革命胜
利之后,必须铲除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间的
一律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主
张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
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民族的区域自治,认为
这种自治是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时应该遵循的。列宁说:
“自治制是我们建立民主国家的计划。”(《列宁全集》第19
卷第502页)他认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
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列宁全
集》第19卷第239页)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历史发
展和中国革命胜利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
问题和我国关于民族工作的经验总结。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充分显
示出它的优越性。(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维护
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
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又能照
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自主
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
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
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
利于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
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力、物力
等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建
设服务,而且,统一的国家还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
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
化的发展,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总之,实行民
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
平等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
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
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
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中国共产党
和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
制建设,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
务的权利。历史经验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
过实践考验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制度,它完全符合中
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有点“以夷制夷”的意思。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政府在中国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国策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与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条件及现实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伟大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一国民族问题的普遍原则
民族问题不是独立自在、一成不变的,它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在革命的各个不同阶段上民族问题具有和该历史时期的革命性质相适应的各种不同任务。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时期国内存在和发生的种种民族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根据法国巴黎公社所提供的经验模式,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思想。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认为,巴黎公社是法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联合组织的“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其本质就在于“它是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恩格斯把民族区域自治放在建立无产阶级统一而不可分割的集中制共和国的框架下。恩格斯秉承马克思的这个基本思想,指出“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形式”。他认为,以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为前提,在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内实行充分的区域自治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要的。列宁结合俄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思想。列宁认为,马克思所提倡和维护的自治思想,是在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
民族团结是国家各项发展的大前提,如果民族之间有矛盾,国家发展的大环境就不存在,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发展两个字了。
稳定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