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跳舞机多少钱一台:法院应不应该是透明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7/17 12:41:02
有立法法约束立法行为,却没有一部司法法来约束司法行为,
应当从哪个方面去约束这些司法行为呢,是不是应该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呢?

法律基础就不用大家教我了,我很专业,
大家交流一下思想而已
是这样的,我要离开百度了,就想把分送给在这里答题的朋友,这个问题不是我提出来的,这是一个有名的教授提出来的,我只是想借个机会交流一下

是你啊,我以为你和我一样基本不会问法律问题,而是回答法律问题。呵呵。。。虽然我个人不倾向于再用一个司法法来约束司法行为,但是,你的这个想法确实很有探讨的价值,至少我之前从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我之所以不倾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造一个司法法来制约司法者的司法行为,似乎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怪圈,有点象用司法解释来证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一样,存在的法律逻辑问题。。。。我的这个比喻可能不是很贴切,但是,意思应该你能明白。

跟你讲法理没有意义,你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我把你的问题“应当从哪个方面约束司法行为”偷换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来一起探讨这个问题,虽然法官的行为与司法行为不是一个逻辑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多数情况下,法官的(司法)行为等于司法行为。

#####那么,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如何防止司法对宪法文本和精神的侵害?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对法官的权力有几项约束。

首先,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因滥用权力被国会弹劾,被参议院免除职务。

其次,对司法的限制和有约束力的先例是占优势地位的法律文化。在遵循先例方面,在美国的普通法制度上是司法行为准则的一项内容。

第三,各种各样的法律解释规则也是对法官权力的另一种约束。

第四,尖锐和及时的学界和职业界对判决和推理的批评,广泛的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对法官的纪律起到一定的作用。

最后,还有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纪律管理行为。

也许比较中国宪法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体制是有启发意义的。在中国,全国人大有权制定、修正和修改宪法。也就是说,中国的宪法是全国人大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全国人大还拥有解释宪法的排他性权力。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机关,是在行政和司法之上的。不存在权力分立或权力制衡,因为全国人大在理论上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全国人大的意志,也几乎不存在司法审查(除了在某种程度上行政诉讼法,该法只授权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对中国现存的有限的司法审查,宪法不能直接被引用作为依据。也就是说,中国还不存在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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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对立法行为设定立法法等法律进行规范是因为三权分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制衡。

而对司法行为设定司法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司法机关通过司职司法法等法律制衡自己的司法行为就可能有点逻辑问题了。

所以,个人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倾向于由立法或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制衡。当然,前提是我们国家是三权分立,各自独立。

我觉得最根本的是一个法的意识问题,要从约束开始,而更多的是自我约束,使之形成一种规则,甚至上升到与法律本身同等的地位。
为什么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官甚至可以被赋予神明一样的形象和地位,法官就是法官,法官判案的时候几乎不会出现主动的偏私或者不公正,这主要还是取决于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以及人民对法官与法的理解,当然西方国家法的理性历史远远悠久于我国。
而回头看我们国家,法官只是像法官,缺少根本的意识上的支撑,很多时候,一些同情、偏私的偏向代替了法律的公正历年,就算给予制度性的约束,也不见得有成效,除非以国家强制力配合这种约束。
当然,现阶段我国理性法律的发展初期,能有这样一部司法法的话,我觉得因该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司法工作者本身素养,拉高法律职业门槛,先从培养一批法律界的精英开始。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行为有部分约束,各种法律条文有关量刑弧度应该也属于对司法的约束,但具体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要靠法官的良知,这也是必然的,因为它并不完全是一部机器,它是很人性化的东西。

法律这个东西
从正面看,她根本不需要什么东西去约束;但从背面看,什么东西出台了也约束不了她。
唉……

我是个外行,不过我也想说两句:
1、当然应该有部这方面的法律,但是我们国家法制不健全,这几乎成了一些书面上的专用词、开场白,有什么办法?只能慢慢补充吧。
2、我们国家监督机构还是很多的,什么人大、政协、纪委、监察……,但管不管用,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唉!!!
可悲可叹啊,我们的国家………………

有了约束司法的机构后谁来约束这个机构呢?

说白了还是约束人的问题